本會章程

中國澳門戰略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如下:
–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戰略學會
– ​葡文名稱:INSTITUTO DE ESTRATÉGIA DE MACAU CHINA
– ​英文名稱:CHINA MACAO STRATEGY INSTITUTE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馬路61號永光廣場13樓C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

本會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以熱愛澳門、關心澳門戰略發展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組織。

第四條
宗旨及存續

1.本會的宗旨:為繼承弘揚中國澳門戰略理論的優秀成果,聯絡、團結一切關心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勇於探索,勇於實踐,促進中華民族的繁榮與富強,為澳門與世界的和諧與進步做出貢獻,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2.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五條
主要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以一切關心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為基礎,團結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其他愛國愛澳人士,透過研究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及可行性政策,推動繼承弘揚中國澳門戰略理論的優秀成果,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作出學術上的貢獻。

第六條
會員資格

1.凡年滿18歲、熱愛澳門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2.本會之會員分為創會會員丶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決定賦予永久會員的資格。
3.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丶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出席會員大會;
2.只有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退會權。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遵守澳門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按時繳交會費。

第十條
本會組織

1.本會之組織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除按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外,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為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丶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

1.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十五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3.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進行決議。
5.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6.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半數決議通過。
7.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8.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

1.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由會員大會主席兼任,副會長則由會員大會副主席同時兼任。
2.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按順序代表。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丶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6.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審批入會及永久會員的申請;
8.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制定會員之會費;
10.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11.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
12.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代表參選任何與發揚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會議

1.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八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副會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簽署。
2.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2.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賬目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
3.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二十條
財政來源

1.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1.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